勞務派遣公司承擔與勞動關系相對應的責任,包括負責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等日常管理性事物工作等;用工單位實際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并支付勞務派遣單位一定的服務費用,需承擔與民事關系相對應的責任。
勞務派遣
法律規(guī)定可以在勞務派遣協(xié)議中約定的內容從其規(guī)定。例如,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可以約定派遣崗位、人員數(shù)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責任。
對于現(xiàn)行法律中工資支付的雇主責任重疊問題,勞動合同中明確的工資、獎金等固定部分,以及較為固定的加班費部分,支付主體建議統(tǒng)一為勞務派遣單位,涉及用工單位未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的情形,認定責任后,由勞務派遣單位先行墊付,其和用工單位的金額劃分,作民事糾紛另行追究。并且勞務派遣單位要在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的勞務協(xié)議中對加班問題進行約定。在勞務派遣單位允許用工單位自行要求被派遣勞動者加班、且被派遣勞動者同意加班的情形下,用工單位才可要求加班并承擔支付加班費的責任;否則勞務派遣單位有責任替被派遣勞動者維權。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為工資支付的唯一主體,對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shù)的認定意義重大,若涉及少繳納社會保險費部分的補繳,自然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
在異地勞務派遣中,存在銀行交易系統(tǒng)是否便利等問題,從最大程度保障勞動者利益的角度,筆者建議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約定,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為宜,相關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必須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在立法上已經出現(xiàn)了對異地勞務派遣的區(qū)別對待傾向。因此,在雙重勞動關系框架下,分同城和異地兩種情況來確定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繳納等責任的承擔者也是可行的。
還需要強調的是,勞務派遣單位的人事管理服務是對用工單位的替代,因而勞務派遣服務費應當來源于用工單位人事管理費的節(jié)約,而不是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力再生產費用。所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待遇不應受勞務派遣服務費的影響。為了防范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合謀,通過壓低被派遣勞動者工資待遇而達到提高勞務派遣服務費的目的,國家有必要將勞務派遣服務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目錄,并制定專門的收費辦法,既確保勞務派遣單位的合理利潤,又確保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